【农芯法庭】制止陋习有尺度 动手伤人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6-10-20 09:52:56
面对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善意劝导制止,但劝阻不等于暴力惩戒。近日,原阳县法院桥北人民法庭由李路路法官审理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李路路结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划分责任,厘清私力救济的法律边界,引导公众以合法理性方式维护公共秩序,树立文明处事的价值导向。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21日凌晨,周某酒后在小区楼下随地小便。薛某看到后上前口头劝阻,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薛某情绪失控将周某打伤,造成周某头部、面部、胸部多处损伤。公安机关对薛某作出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眼镜损失等共计 11120.5 元。庭审中,薛某辩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且已接受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公共场所随地小便,违背公序良俗,是纠纷发生的起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薛某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初衷虽正当,但发生口角后没有冷静处理,反而动手伤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某先行实施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薛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殴打行为是造成周某受伤的直接侵权行为。综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及社会价值导向,法院判定周某自行承担40%责任,薛某承担60%赔偿责任。判决薛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 3318.21 元,驳回周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维护公共秩序值得肯定,但他人行为有错,不代表我们可以动用暴力。遇到不文明行为,可通过说理劝导、留存证据、报警求助等合法方式处理,切勿以暴制暴。一旦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即便出发点是制止不文明现象,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既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否定,也划定私力救济的法律红线,提醒公众遇事冷静克制,不能用违法方式纠正他人错误,共同守护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宣传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