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以被告人范付信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0年1月8日,我院判决被告范付信给付范广才购牛款2.72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范付信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范广才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多次向范付信下达执行令,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但范付信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实,范付信为了逃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将自家旧院卖给谢玉昌,所得价款2万元,并将拥有的3.2万块红砖隐匿。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付信迫于法律威慑与范广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付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范付信和范广才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范付信拘役五个月。
该案的审判,对有意逃避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当事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