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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检察院依法对原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发回重审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2012-09-18 09:05:43


    8月29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我院民一庭公开审理的原告宋凤鸣诉被告路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进行了法律监督。    

    原告宋凤鸣于2007年起诉被告路寨乡政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修路工程款43948元及滞纳金,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判决后被告再次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新乡市检察院于2011年提出检察建议,市中院依法进行再审后裁定发回我院重审。因本案系出现新证据被告提出申诉,且在市检察院调查过程中几位证人的证言出现重大改变,合议庭对该案高度重视,在第一次庭审后经反复研究,决定依法通知本案关键证人孙某出庭作证。29日上午,合议庭严格按照庭审规范开庭,原、被告分别对孙某当庭发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庭审后,市检察院对庭审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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