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民工干活受伤,驻村法官讨回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13 18:11:07




    5月6日刚上班,太平镇李庄村支书韩德章领着村民李正标等群众就到法院,将一面绣有“清正廉洁公正无私、明镜高悬心平似水”的锦旗送给我院监察室主任单志娥同志,对她不远千里为村民讨回赔偿款表示感谢。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碰上法律纠纷,他们找到了驻村法官

    2013年4月18日上午,太平镇乡李庄村支书韩德章领着村民李正标来到单志娥的办公室求助,说“李正标的姐夫张本让在山西省阳泉市一建筑工地上打工,不小心从施工架子上掉下来,左腿股骨被摔成骨折。对方支付4000元医疗费后,一直不再支付医疗费,该怎么办?”看到他们焦虑无助的样子,单志娥心里想,让他们走诉讼程序吧,时间太漫长,而且路途又那么远,很不方便。于是单志娥就说:“如果你们愿意的话,咱们就去找他们要吧。”单志娥说完后,他们俩吃惊的看着她说:“你和俺去要钱,我们想都不敢想,再说你们也忙,路又这么远。”单志娥说:“只要你们需要,我一定去。”当晚,李正标给单志娥打电话说:“和家人商量过了,准备去山西一趟,你是不是真的愿意陪我们一起去呢?”单志娥:“当然是真的。”他又说:“我到村里给街坊说法官去山西给我们要钱嘞,人家都说不可能的事,法官没事干了,去给你要钱,你想的美。所以我给你打电话再问问你是不是真会跟我们去”。

     第二天,单志娥把去山西为群众讨要赔偿款的想法告诉了周化冰院长和梁彦宾书记,两位领导很支持,并叮嘱路上注意安全。

                                       启程赴山西

     为确保不虚此行,临行前单志娥提醒张本让的儿子张永波,去时一定要带上住院单据和委托书,还帮忙联系了一个律师一块儿去,以备在和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通过律师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4月23日早上,单志娥开车和张永波、村长张广明、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伟、以及同事刘玲等五人,一同前往山西省阳泉市。到石家庄南服务区时,张永波说:“咱在这吃吃饭,多休息会再走吧。”单志娥说“别了,咱们还是赶路吧,服务区的饭太贵了,到那后再吃吧。”就这样,一行人忍饥挨饿,终于在下午两点左右到达阳泉。

                                     斗智斗勇维权益

     三点钟左右,张永波和对方联系后约定在离工地不远处的宾馆见面。见面后,单志娥就和对方谈赔偿的事,并让王律师给他们计算一下走法律程序,他们应该赔偿的数额。对方一听急了,借故离开了。后来再和他们的联系,没有人照面了。遭遇挫折后,单志娥几个人在一起研究下一步计划,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应对方案。夜幕不知不觉的降临了,为了给当事人省钱,单志娥坚持要找一家便宜的旅馆,直到晚上十一点半才找到合适的旅馆。第二天早上六点,单志娥就早早起床,给他们几个叫起来继续商量此事。她心里一直很不安,因为此行的目的是来要钱的,若拿不走钱,跑一趟再花些钱心里很是对不住当事人。八点钟,单志娥拨通了对方的电话,要求见面商量,对方冷漠地说“那你们去工地等吧”。单志娥领着一行人来到了工地,从八点等到九点,不见对方踪影,从九点又等到十点,对方还是没来。终于在十点半左右,对方姗姗来到。于是单志娥开始和对方耐心协商,最后对方愿意再付2.1万元医疗费。但对方又说钱下午才能给你们,因为上级安全检查,领导没时间,你们下午再来吧。

     下午两点单志娥一行人来到工地,有位姓钱的负责人百般刁难,先是要这样那样的手续。后来单志娥和王俊伟将自己的证件让他看了看,他说“你们和张本让有亲戚?”单志娥说道:“我是他们村的驻村法官,村民有求助,我们自然会帮他。”他又不屑地反问“你出差单位给你补多少钱?”单志娥说:“一分也不补,国家给我发的有工资,这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时间已到了下午四点,银行快下班了,单志娥一行一直催对方付钱,他们说给钱可以,必须先签好协议后才付款。协议签好后,单志娥又开车和他们的会计去银行取的钱。当拿到钱已经是下午五点半钟了。张永波说:“咱们先去吃饭再走吧。”单志娥说“别了,山西省的路况不好,路窄,大车也多,咱们先赶路吧”,到了石家庄面服务区休息一下,喝点水,继续往家赶路。张村长在路上不止一次地感慨说:“从这件事上我对法官有了重新认识,原来我一直以为你们高高在上,不会管咱老百姓的事,事实证明我的想法是错误的,没想到非亲非故的,你们会去千里之外给我要钱”。单志娥听后,笑了笑,没说什么,她觉得这是最大的奖赏。到原阳已经晚上十一点半了,张永波非要拿钱答谢单志娥和王律师,被他们婉言谢绝了。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85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