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原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辉于2012年9月的一天到被害人张楠家里盗取现金9000元及六条被子、一条床单。通过公安机关的积极查证,将犯罪嫌疑人贾辉抓捕归案,但面对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贾辉拒不承认其盗窃事实。后经过对现场指纹对比和现场遗留饮料瓶DNA的检测,得出的鉴定意见是:现场采集指纹与被告人贾辉手印为同一人;现场提取饮料瓶检出的DNA与被告人贾辉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百分之九十九的事实。
面对高科技鉴定得出的结论,被告人贾辉依然不承认其盗窃事实,但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原阳县法院仍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周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周国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6元依法继续追缴后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