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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减速带 致损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26 17:04:39


   被告原阳县祝楼乡某某村为了村民安全,在路经该村的乡道上设立减速带。一天,原告胡某骑电车路经该村减速带时不慎摔倒,造成胡某多处摔伤,住院治疗数日,花去住院费数万元。为此,胡某以私设减速带,无明显标志致其摔伤为由,将被告某某村民委告上法庭。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村委私设减速带,且未设置明显标志,对过往群众构成了人身威胁,故依法判处被告某某村委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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