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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挪用贷款 触刑律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3-08-08 10:58:35


   被告人李某原系河南东信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从2008年至2011年。李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先后分十余次将代收的贷款919722元挪作他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向公司上缴。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私自挪用公司贷款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逐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对其私挪贷款依法追缴返还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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