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因买一盒烟 四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08 10:59:25


  被告人毛某、江某、杨某、王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同一企业职工。一天,四被告人下班后在一起吃饭,胡某打电话让江某回厂时帮其捎一盒烟,二人因说话产生误解,引起江某不满。四被告人吃饭后。将胡某叫出厂外,让其向江某道歉,胡某不肯于是四被告人便对胡某进行殴打,至胡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鉴于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原阳法院近日以故意伤害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的拘役,并赔偿受害人胡某经济损失68000元。

  笔者在此提醒青年朋友,遇到事情要冷静,千万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后悔终生。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9454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