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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侵吞五保低保金 法理难容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9-10-20 08:45:36


    五保金、低保金是政府为帮扶困难群众发放的专项资金,身为村党支书的谢某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的五保金、低保金非法据为己有。近日,原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6年至2008年6月份,谢某在担任原阳县阳阿乡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本乡民政部门发放本村五保金、低保金的职务便利,私自保管本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存折,并将五保金、低保金取出后不足额发放给群众,从中侵吞五保金、低保金6278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谢某退出赃款6278元并已返还五保户、低保户。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27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闫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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