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在我院立案庭毛贻国庭长办公室内,原来准备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我院认真贯彻诉前调解、延伸审判职能的生动体现。
今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家住城关镇的薛女士与邻居一起散步,行至县南干道原粮宾馆对面处,因路面维修且附近无路灯,薛女士掉进路边没有盖口的下水道里,造成肋骨骨折、身体多处挫伤、血肿,为此花费不少医疗费用。
后来薛女士得知其掉落的下水道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维修管理,该路段正由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薛女士遂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山西省第三建筑公司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在9月25日向我院提起诉讼,将上述二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接到起诉状后,经过认真审查,本着为双方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毛贻国庭长将双方当事人都约至法院,让大家坐在一块进行调解。在毛庭长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薛女士得到9000元的赔偿,签订和解协议。就这样,一场矛盾被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