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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 致人受伤诉诸公堂

——民二庭巡回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15 11:48:03



    11月11日,民二庭在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巡回审理一起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撞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今年4月12日,原告孟某骑自行车在310省道与226省道交叉口,被骑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告刘某撞倒,致使孟某腰椎骨折,不能行动,刘某亦受伤,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遂诉诸法院。

   庭审中,孟某及家人要求刘某先行赔付已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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