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委托执行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6月8日,获嘉县法院判决被告张大安给付原告娄松、王冰赔偿金76242.81元。由于张大安住所地在我县,今年8月份获嘉县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
受理此案后,我院执行局立即组织干警分赴新乡市各大银行对张大安及其父母的存款进行查询。9月18日那天,经查询得知,张大安的父亲张明涛在祝楼乡邮政储蓄所存有四万元,执行人员李秀岭、李鹏顾不上吃中午饭,立即驱车赶到祝楼乡邮政储蓄所,冻结了该账户。随后二人又找到张明涛讲明案情,经过一个多小时耐心的释法析理,张明涛主动配合取出了被冻结的四万元,代替儿子缴纳了执行款,并向执行人员保证,剩余3万多元,将在两个月之内让儿子送交到法院。果不其然,11月19日张大安主动来到法院缴纳了剩余款项。
当申请人娄松、王冰拿到执行款后,热泪盈眶,感慨道:“没有想到在异地执行,能这么快,并且没有花一分钱就得到了全部判决款,实在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