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判决毛某支付吴某现金3.2万元,毛某支付6千元后,对剩余款项拒不履行,吴某遂申请我院执行。
12月30日下午快要下班时,申请人吴某来到我院执行局,称被执行人毛某现在家中。执行局李秀岭、刘治军、李鹏迅速驱车到毛某家中,将其带到法院。
毛某称没有钱,不肯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执行人员遂将情况汇报主管院长冷红月,决定对毛某采取拘留的措施。随后执行人员带着毛某到县卫校进行拘留前例行体检,毛某见法院动了真格的,态度开始松动,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恳请不要拘留他。执行人员及时征求申请人吴某的意见,吴某也表示同意。随后毛某写下保证,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剩余全部执行款项交到法院,并找来袁某某为其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