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任海波符合累犯条件,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07年9月6日12时20分左右,任海波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红色隆鑫摩托车在原新路福宁集段,遇到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李XX后,趁被害人李XX不备将其挂在车把上的一个手提包抢走,包内有厦新M3上滑盖手机、现金、化妆品、银行卡等物品,共价值828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任海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处以上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