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抢劫,苦心孤诣谋划一番,却不料被当场抓获,领刑八年。
2009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董春富伙同靳武闯、孟千(均另案起诉)持水果刀蒙面跳墙进入王某家中,在王某所住的卧室内,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对王某进行抢劫,王某一边反抗,一边从其卧室跑出喊父亲起来。董春富等三人乘机逃窜,王某和父亲其家地下室内将被告人董春富抓获,靳武闯和孟千逃走,后王某见董春富可怜,将其放走。王某在与被告人董春富和靳武闯、孟千搏斗中被水果刀划伤左前臂,经法医鉴定王某左前臂中段背侧的伤已构成轻微伤。2009年2月2日董春富到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原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春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未遂)罪。在共同犯罪中,董春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未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董春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