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 依法判令清偿
发布时间:2014-06-03 10:13:06
2013年,赵某为冯某在原阳县西衙寺社区承包工程进行内粉施工,2013年5月份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冯某共欠赵某工程款94000元,后经赵某催要,冯某陆续还款56000元,下欠38000元未予清偿。 赵某一纸诉状将冯某告上法庭。
我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冯某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清偿。遂判令冯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工程款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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