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倒在车下玩耍的幼童,造成该幼童受伤。保险公司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不予赔付。近日,我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9万元。
程某购买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我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内,该车在原阳县一偏僻农村发动车辆时,撞倒在车下玩耍的幼童,造成该幼童受伤。程某遂与该幼童爷爷奶奶一起开肇事车辆至我市一家驻军医院救治受伤幼童,经抢救无效,幼童死亡。程某与幼童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幼童父母40余万元。之后,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驶离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肇事逃逸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该事故发生在农村,驾驶员驾驶事故车辆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是出于救人的需要,而非为了逃避责任。之后,原告方又积极赔偿受害人,被告仅以驶离现场拒赔,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情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