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八点,原阳法院门口鞭炮雷鸣,吸引了过往群众的目光,原来是申请执行人郭元望给执行二庭李秀岭送感谢信来了。郭元望说:李法官你真好,真为老百姓办事,被执行人在外躲债12年后,还是没能逃脱执行,真是太感谢了!
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期间,被告祝广军开设摩托车经销店,在原告郭元望摩托车行提走商品车共计款55520元,定于2003年1月31日付清车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郭元望起诉至法院,经我院审理,判令被告祝广军返还郭元望摩托车款555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92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并长期外出躲债。我院依据郭元望请求及相关规定为其发放了债权凭证。
今年2月28日,郭元望请求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李秀岭、刘治军等人到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新乡市建设银行有存款2万元,随即对存款划拨至法院账户,通过银行留下的联系方法,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施加压力,被执行人最终于6月6日主动找到申请人郭元望偿还了剩余判决款。至此,这起12年陈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