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级法院日益凸显,简易程序方便诉讼,简化审理程序,大大提高效率,但是很多基层法院却不愿意采用,为了探访其中原因,笔者查阅了本院近三年来的刑事案件卷宗,简要分析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统计,我院2011年至2013年共审理刑事案件773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168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仅占刑事案件的21.7%。从统计和调研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类型主要以盗窃、交通肇事等轻微犯罪为主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罪名基本集中在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类型,如盗窃案件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达到29%,交通肇事和轻伤害案件占适用缓刑案件的34%。绑架、抢劫等重刑犯罪就非常少见。
2、量刑主要在集中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量刑中,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包括免刑、单处罚金、管制、缓刑)的比例为3:1左右。而在判处的监禁刑中,基本集中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其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为36.41%,一至二年有期徒刑的比例为19.12%,同时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
3、当庭宣判率高
从统计数据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基本上保持在70%以上,2012年甚至达到80%,当庭宣判率高,这与简易程序的设立初衷相符,既强化了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又促进了整体办案效率的提高。
综上,我们认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简易程序上诉率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案件质量并无影响,并非有人所担心的适用简易程序会降低案件质量。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普遍不高,繁简分流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据统计,我院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为30%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
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虽然几乎涵盖了我国刑法的所有罪名,但其适用率不高,因为法律不允许三年以上的徒刑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使得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以致出现了有的案件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亦认罪且对定性均无异议,但因量刑在三年以上,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此外,对于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因被告人对部分事实或某个证据提出异议,是否应转为变通程序审理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反而造成简易程序不简易,延误审理期限。
2、审理期限过短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该规定的出发点是要求法官在办理简单案件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但是,在目前审判人员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一个非常好的规定却成了一个非常坏的规定。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因为案多人少等因素,案件以简易程序起诉到法院等待排期开庭审判时,就已经超过了20天的审结期限,甚至有时超过30天。为规避超期审判,不得不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3、法官素质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简易程序的适用,还受限于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在调研中发现,有的法官非常推崇简易程序,而有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兴趣,究其原因:①业务素质不高。简易程序案件均为独任审判,且多为当庭宣判,业务素质不过硬容易造成错判。独任法官要在短短20天的时间内熟知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法律适用,且在开庭审理时能熟练控制庭审节奏,灵活应对庭审变化,准确分析判断案件事实并做出恰当的裁判,这些都需要独任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司法实践中,一人审理案件对定罪量刑易把握不准,他们宁愿组成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就不能不受到影响。②刑事审判经验相对不足。刑事法官的经验非常重要,有的法官看了案卷材料、起诉书,就可判断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是否会出现问题,并且庭前与公诉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这样不会导致简易程序庭审的中断;有的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能够果断采取措施,或者自行决定是否转换程序,这样减少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概率。③责任的分担。有的法官不喜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是考虑到法院的内部考核,简易程序案件为独任审判,要由承办人自己一人对全案负责,而合议庭可以分散责任。出于这种心理,宁愿选择普通程序审理。
三、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刑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根本目的是提高审判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是,效率必须是保证案件质量不下降前提下的高效,所以,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械适用简易程序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
有的案件虽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简单机械地适用简易程序即作出判决,可能造成社会效果不佳的后果。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交通肇事类、故意伤害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案情简单,被告人对事实、定性均无异议,但有时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上要求人民法院尽量调解。而调解势必额外花时间,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多次调解才能成功,但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仅有20日,大多没有延期的理由,为此,只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旦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就得重新排期开庭,增加讼累,影响效率。所以,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通常不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2、裁判文书的签发与当庭宣判后五日内送达有冲突
案件的规范管理与办案效率的提高之间容易发生矛盾,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但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尤其是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通常规定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制作,然后由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一些重要的裁判文书(如适用缓刑)则需要上报审委会研究,这就与案件的当庭宣判产生了冲突。刑诉法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五日内送达裁判文书,但庭长、分管院长面对大量的签发案件同时还要兼顾法院的其他各项工作,如何确保及时签发裁判文书、保证五日内送达的规定就变成困扰刑事法官的一个难题。
3、案件质量受限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
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我们大多数关注的目光还是放在了如何提高办案效率上,但是办案质量始终应该是第一位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又来源于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如果侦查机关该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指控,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就会有欠缺,案件的质量就可能存在问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实质上并不完全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质量。
四、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化建议和设想
1、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和签发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对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做了修正,与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相比较,该文书删除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但笔者认为仍应该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把某类犯罪的判决书,制作成固定格式的表格或者软件,判决时就可以直接套用且能反复使用,如对适用简易程序比例高的盗窃、交通肇事等案件,可以制作判决书模板直接套用。另外,为了提高案件的质量,慎重办理每一起案件,笔者建议裁判文书可以由承办法官制作,庭长审核并签发。
2、加大培训力度,多措并举提升法官素质
(1)保持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刑事法官的经验非常重要,而刑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刑事法官长期浸淫于刑事审判业务中累积形成,因此保持刑事审判队伍,尤其是刑事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性尤为重要。(2)刑事法官要注重自练内功。一个优秀的刑事法官,除具备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外,还需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因此,刑事法官在办好刑事案件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刑事审判业务知识,苦练内功。(3)刑事法官要有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刑事案件的责任大,刑事法官在办案的同时要承受巨大的办案压力,生怕办错案,而简易程序的案件责任均在于个人,这也直接导致法官不愿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法官在苦练内功、积累经验的同时,还要有勇挑重担的勇气,要敢于承担责任。
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如何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可以将简易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纳入到一个广义的简易程序范畴,并对广义的简易程序进行改革、简化,以达到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最终目的。建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人不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出庭通知书由立案庭在立案阶段予以送达,预留足够的路途时间以便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但如果其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则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总之,简易程序的适用既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更涉及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若能就上述问题加以改革和完善,建立简易程序审判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对案件加强监控和指导,严肃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积极性与责任感,进而建立以制度来保障简易程序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相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趋势将能得到快速扭转,简易程序的功效将会得到更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