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宜宾市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余某包养情妇被曝光
6月27日,网曝宜宾市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余某包养情妇的视频,在网上引起较大反响。
经调查认定,余某与她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7月1日,经江安县纪委监察局研究,报江安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余某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警示语:在传统观念中,“包养小三”、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一般属道德范畴,很少有干部因此受到严厉处罚。随着纠正党风和群众路线的深入开展,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已经纳入查处范围。
[案例二]
山东省齐鲁大学原党委书记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
据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山东省纪委对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徐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徐某在担任临沂师范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接受他人礼品(礼金);与她人通奸;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
云南省广南县教师马某因体罚殴打学生被双开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有云南文山民众向媒体反映,在广南县的医院里住着一个11岁的女孩,全身多处受伤,而这些伤都是因为女孩的班主任体罚殴打所致。据当地官方回应称。涉事教师已被开除党籍并解聘。
受伤女孩是云南文山州广南县旧莫乡中心小学五年级二班的学生。据她回忆,6月10号,她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被班主任马某脱光上衣,在全班同学面前趴了两三节课,期间还被马某用脚尖及鞋跟踩到背部。第二天,马某又不知道什么原因让她到讲台边趴了四节课。13号,女孩被送进医院骨科住院部。伤情鉴定显示其头部、肩部、臀部和双膝多出软组织挫伤。经调查,10号当天,旧莫乡中心小学五年级某班主任马某因对这名女生未完成作业不满,指使3名同班同学脱女孩上衣,并让其趴在地上直至下课。
广南县委宣传部17号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教师已在全校教师面前做检讨,但对被罚学生的道歉态度不佳,广南县纪委及教育局已介入调查。后来据当地官方回应,教师马某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广南县依据有关规定开除马某党籍、并解除聘用合同。
警示语:中国传统教育思想“严师出高徒”的观念,造成教育界存在的体罚学生现象屡见不鲜,在以往看来似乎不足为奇。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保护机制的日趋完善,体罚学生这种现象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法发〔2〕号
第一条 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 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核查。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