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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醉酒后死亡 同座者均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08-08 08:45:39


    几个好友把酒言欢,结果其中一人饮酒过量死亡,其他几位均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是我院最近调解的一起民事纠纷。

    2013年11月1日中午,杨某与其他六人一起饮酒,杨某喝醉后,被送回家中,后在家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同座饮酒的有三人分别给付杨某家属五千到一万元的赔偿,另外三人因不同意赔偿,被杨某家属起诉到法院。

    师寨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们认为,杨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饮酒时,对过量饮酒的危害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不注意这种危险的发生,对损害后果要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同座者虽没有证据证实有强行劝酒、灌酒等行为,但均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预测和提醒,对于导致杨某醉酒死亡负有次要责任。后经反复调解,三名被告分别赔偿杨某家属3000元。

责任编辑:王冠朝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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