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观摩小组来到原阳县人民法院观摩了原告娄某诉被告李某、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经原阳县人民法院第四合议庭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原告娄某受雇于被告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原告以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李某赔偿原告损失。
鉴于该案情况的复杂性和能让原告娄某及时得到赔偿,合议庭与观摩小组商定后,由观摩小组组长屈路平和观摩小组成员从法理、法律规定等方面给双方当事人进行一一分析,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表示接受观摩团法律专家们的建议,该案最终以当庭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