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法院审结一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孙小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200元。
2004年,孙小三参加以李道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拦路收取费用、开设赌场、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聚敛资金,用于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日常生活费用。因在路上非法拦路收费与过往的封丘县荆隆宫乡的韦某等人发生纠纷,2007年7月5日,孙小三伙同辛海斌、杨智永(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木棍到封丘县孙庄开发区对被害人韦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2007年以来,孙小三在李道川的指使下伙同其他成员以让过往客车进站为名,在原阳县黄河大堤陡门段强行让封丘县荆隆宫开往郑州、新乡在此经过的客车每月交纳一百元的进站费用,敲诈车某等现金6500元;伙同他人盗窃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多辆,价值共计111694元。2007年12月份,孙小三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一辆价值1000元的摩托车卖掉。
原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小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