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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小伙气太盛 寻衅滋事招刑责

  发布时间:2011-04-26 14:04:01


    20多岁,一个充满朝气、充满活力的年龄,一个血气方刚的年龄,亦是一个容易冲动、莽撞的年龄。常常会因为别人一句无关痛痒的话语、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拳脚相向,严重者更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0年4月,王某认为在粮食局门口的郭某(已判刑)和张某对其女朋友吹口哨,遂与郭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郭某为此气愤难平,就称有人打他,叫来韩某、高某、高某某(均已判刑)。张某遂和其他4人一同上前殴打王某,并将王某推翻在地,用脚乱跺王某,造成王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张某和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2010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到原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原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首情节,以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闫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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