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就该和睦相处,即使发生了矛盾也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妥善处理和解决,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没有处理好邻里间的纠葛,不仅激化了矛盾还引来了刑责。
2010年5月,杨某家修路时将邻居孙某家的杨树损坏,双方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孙某打伤,造成被害人孙某左鼻骨骨折、断端无明显错位、骨颌缝分离,左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眼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