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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债务不当 反受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11-04-26 14:08:30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治社会中需要用正当手段维权,反之方法不当触犯法律,则要受到惩处。

    2010年5月7日9时许,因索要债务,张某、刘某伙同李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郑州市西郑上路将被害人李XX强行带至原阳县韩董庄乡兰庄村南边的黄河滩地,李某等人用木棍对被害人李XX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张某、刘某和李某等人将被害人李XX带至原阳宾馆控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李XX于2010年5月7日21时许被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左眼眶内侧壁异常改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原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以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二被告人张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闫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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