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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实施暴力 成抢劫加重刑罚

  发布时间:2011-05-03 18:14:54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转化型抢劫案。

    2010年5月,卢某、安某预谋盗窃后,携带断线剪,液压钳,塑料袋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窜至原阳县城关镇田科堤村将田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农用车上的2块电瓶盗走,当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田某及其妻子张某发现,随即进行追赶,在追赶至该村村民吴某家门口的南北路上时,卢某、安某骑摩托车冲出被害人田某的阻拦,后摩托车摔翻在地,田某、张某上前去抓卢某、安某时,卢某将田某的右手食指咬伤并对其实施殴打,安某将张某按翻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田某、张某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经鉴定,该被盗的两块电瓶价值750元。

    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安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限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安某有期限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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