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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法院加强赡养案件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4-12-09 09:07:00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既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将老人当成包袱,不赡养老人的情况。

   近日,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年逾80老人的赡养案件。老人名叫孙素兰,膝下三个儿子,孙素兰40岁时丈夫因意外死亡,她一个人含辛恕苦把三个儿子养大成家。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她确因二儿子毛某不尽赡养义务经常生气,无奈老人将二儿子告上法庭。该院审理后毛某依然不履行法律义务,该案件转入执行程序,由李秀岭法官承办。李秀岭法官接到案件后,详细查阅了案件卷宗,深入当事人村中了解情况,得知:因为婆媳关系多年不和,造成二儿子不赡养老人。李秀岭了解到情况后,决定不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尽量通过调解、释法说理,以缓和母子、婆媳矛盾。李秀岭带领李鹏、于峰来到毛某家中,通过村委班子协调,经过一天的教育说服,最终被执行人毛某将判决物品折价1200元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婆媳握手言和,二儿子向法院保证一定赡养老人,不再给老人添任何麻烦,并当即购买电磁炉送给老人。

   该案在村中调解时,当地很多群众都说了自己的看法,赡养父母乃是为人子女的义务,毛某不赡养老母亲的事情在村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法院法官的做法既不伤和气又批评了毛某的错误做法,在村中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有效的保证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冠朝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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