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不仅害人更是害己,酒醒后再多的后悔也无法弥补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2010年10月,和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顺原阳县北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阳县中医院东100米处时,将同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毛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毛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和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和某对所造成后果非常后悔,并积极赔偿毛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60000元整,获得了毛某家属的谅解。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和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