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被告人张某、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2月,张某驾驶一辆白色QQ轿车,沿长垣县桂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垣县老干部局北侧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王某撞倒在地,此时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驾驶一辆白色本田轿车再次撞住人王某,两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刘某纷纷驾车逃逸。经鉴定:张某、刘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两人先后到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并已实际履行。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