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新乡市人,买了一辆小型轿车,平常从新乡往返郑州拉客人,没有营运手续,属于通常所说的“黑车”。
2014年10月17日上午9时,张某从郑州东车站拉了四名回新乡的客人(一男三女),在行驶到107国道由南向北薄口线交叉口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张某的车撞到了李某车的右后部,造成张某车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女乘客木某某当场死亡、其余三名乘客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李某因害怕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事故认定:货车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在我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及三名伤者和死者的家属均认为“黑车”司机张某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由于李某的逃逸造成张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使张某在这次事故中逃过一劫。张某的非法营运只有车辆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本案的死者及伤者均不能得到赔偿。
该案向开车的司机提个醒:遇到事故不要慌张,要及时报警,切记千万不要逃逸,那样只会害了自己,甚至使真正的肇事人逃过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