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申请费用交纳标准

  发布时间:2016-08-26 16:02:58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各项费用交纳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王冠朝    

文章出处:原创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53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