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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收贼赃 吃大亏进高墙

  发布时间:2011-05-11 17:02:05


    2011年1月,被告人赵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月,张某等五人(已判刑)在原阳县韩董庄乡公铁两用桥三河市开物路桥有限公司箱梁预制厂内盗窃8块钢模板,并将该8块钢模板卖到赵某所开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认证,该8块钢模板价值1680元。后张某、孟某等六人(已判刑)又两次在原阳县韩董庄乡公铁两用桥施工工地盗取1454.5斤碎钢筋、1块钢模板和17根螺纹钢筋,并卖到赵某所开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认证,该碎钢筋价值1745元,1块钢模板价值350元,17根钢筋价值3400元。

    2010年8月,赵某主动到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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