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干活不给钱?判刑!

——我院判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5-08-10 09:02:07


    2013年12月4日,董刚借用某公司资质与河南一家公司签订了办公楼建筑合同。2014年5月份工程结束后,董刚拖欠工人工资共计83万余元逃匿。2014年6月20日,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查找在郑州市找到董刚,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董刚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案进入刑事程序董刚被逮捕后,其妻缴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刚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314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起诉前已支付所欠工资,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文中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冠朝    

文章出处:原创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1447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