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最纯真美好的浪漫和心愿,然而现实的种种却不尽人意。
杨某和张某因工作关系相识,于1991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3年生育儿子取名叫杨某某。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夫妻间生活琐事引起矛盾,并于2004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逐渐变差,2009年6月、2010年3月杨某曾两次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阳县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杨某又于2010年11月再次向原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原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2004年分居至今,具备法定离婚情形,遂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