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绽放与被告吴小军离婚纠纷一案,师寨法庭受理后,经庭前了解,得知该案件是一起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致使原告常年留守在家的“三留守”案件。为了能够尽快开庭,法庭人员通过电话与在外打工的被告取得联系,订立了开庭日期。
经过庭审,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订婚,2011年农历8月初6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2年9月3日在原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5月25日生一男孩叫吴小某。婚后被告在外工作,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考虑该案件中原被告儿子还在未满两周岁,而原告在开庭时除了表达对被告不关心自己的不满外,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合议庭综合考虑,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经过了一段时间了解,婚后及儿子出生后,原被告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应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继续共同生活,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绽放与被告吴小军离婚。但为了能够解决原告作为一个三留守人员所存在的问题,法庭人员在判决下发前后,一直与被告保持联系,给被告讲解留守原告的苦衷,在日常生活中,在外打工期间多与原告电话联系,学会对原告嘘寒问暖,要多多给与原告关爱,让原告体会到家庭的温暖、丈夫的关爱,同时法庭多次与原告家属及所在村委联系,让他们多关注原告的心理需求,多给原告关心、关爱。
通过该“三留守”案件的审理,我们认识到,在目前成年男性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情况下,留守在家的妇女们不但要承担照顾父母、子女的重任,同时还要忍受着一个人的孤独和无助。由于丈夫常年在外,他们很难享受到亲情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家庭氛围严重缺失、精神生活非常单调,在家庭之外,他们也很难通过其他业余文化生活找到精神寄托,很容易使他们感到孤独,一些留守妇女表现出性格孤僻和偏激,对丈夫、对孩子的方式简单粗暴,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容易造成夫妻感情出现不和谐的声音。针对上述三留守妇女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司法机关在多措并举,加大对留守人员的维权力度的同时,应该与社会的多方力量协作,形成关爱合力,为留守人员排忧解难,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只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关注、关心、帮助这些弱势群体,给他们足以安身立命的政策,给他们创造宽松愉悦的环境,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留守妇女身心健康。
文中人物系化名